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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税法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据介绍,应税污染物主要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我省遵循“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在全国率先决定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具体为:(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的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等5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三)其他应税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暂予免征环保税的情形: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环保税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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